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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黃熙嫣李昆曄呂太郎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840號 上訴人   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附帶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第1項中關於「肆拾萬貳元」記載,應更 正為「肆拾貳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第1項之金額,係由附帶上訴交付 上訴人52萬元定金扣除10萬元所得之數額,由判決理由八之計算可知,是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第1項之金額記載為「 肆拾貳萬元」,顯然出於誤寫,爰依上開規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呂太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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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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