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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95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吳景源連正義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959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冠宜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被上訴人
豪益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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