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95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959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賴玉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冠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福珊律師
- 被上訴人
- 豪益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959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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