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㈡字第12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黃騰耀郭松濤黃莉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更㈡字第125號

上訴人
盛香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雄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誼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法定代理人
前列四人共同 古嘉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8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黃莉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