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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4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林鄉誠彭昭芬梁玉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147號

上訴人
伯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渤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1,63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36,6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梁玉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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