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4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147號
- 上訴人
- 伯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士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渤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1,63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36,6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147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渤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1,63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36,6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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