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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四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李瓊蔭楊豐卿張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四三號

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榮盛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壹拾壹萬叁仟陸佰捌拾陸元,嗣於

本院另為訴之聲明擴張壹佰萬零玖佰貳拾壹元,合計肆佰壹拾壹萬肆仟陸佰零柒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柒仟捌佰

叁拾貳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

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楊 豐 卿

                      法 官 張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應 瑞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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