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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五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鄭三源王淇梓郭松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五七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復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雄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正安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緯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劉嵐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王 淇 梓

                    法 官 郭 松 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方 素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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