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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許正順張蘭翁昭蓉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商合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487號上 訴 人 商合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盈德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 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4年6月23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 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 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翁 昭 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王 才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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