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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許正順張蘭翁昭蓉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商合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盈德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487號上 訴 人 商合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盈德科技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以下同)2,959,63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5,45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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