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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4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劉靜嫻陳昆煇李錦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488號

上訴人
康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媛
被上訴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康強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2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康強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人之委任狀,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康強有限公司業於94年1月1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陳昆煇

                法 官 李錦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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