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五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楊豐卿林金吾張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五四號

上訴人
崇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林文富
被上訴人
北極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國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所為之判決,應更

正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二項所載「暨訴訟費用之裁判」者,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豐 卿

法 官 林 金 吾

法 官 張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應 瑞 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五…」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