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五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五四號
- 上訴人
- 崇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茂雄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富
- 被上訴人
- 北極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安國
- 訴訟代理人
- 許麗紅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所為之判決,應更
正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二項所載「暨訴訟費用之裁判」者,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