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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572號

確認界址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張耀彩盧彥如林金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572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
被上訴人
千奕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華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確認界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千亦行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千奕行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572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