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五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吳謙仁、蘇瑞華、魏大喨
- 當事人甲○○、與上訴人映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五八七號 參加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右當事人與上訴人映泰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訴人康百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 ,參加原告提起主參加訴訟,核其訴訟標的金額伍佰玖拾捌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新 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零肆佰伍拾壹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蘇 瑞 華 法 官 魏 大 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李 華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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