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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六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權利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張宗權蕭艿菁陳忠行
  • 法定代理人
    洪榮

  • 當事人
    亦凱實業有限公司與上訴人奕慶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六七三號 被上訴人  亦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 榮 訴訟代理人 洪文智 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奕慶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權利金等事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 ,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叁佰陸拾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陸仟 陸佰肆拾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元外,其餘貳萬叁仟肆佰肆拾元未據 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繳駁回其在原 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蕭 艿 菁 法 官   陳 忠 行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明 祖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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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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