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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7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黃嘉烈王聖惠周美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752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仁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上訴人
瑞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複代理人
逄紹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1月23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周美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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