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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78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劉靜嫻陳駿璧李錦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788號

上訴人
內政部警政署
法定代理人
謝銀黨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蕭銘毅律師
被上訴人
統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 明
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5月18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李錦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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