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93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936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呂理胡律師
- 複代理人
- 唐永洪律師
- 被上訴人
- 桃園縣大溪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楊肅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7 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5 年度訴字第5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審判決正本係於93年8月5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原審卷㈧第286頁),扣除在途期間1天後,至93年8月26日上訴期間屆滿。於93年8月23日送達至原審法院之上訴狀,原雖列甲○○為上訴人之一,惟「甲○○」名字處已遭原子筆劃線刪除,且下方之「甲○○」印文亦遭劃X,有上訴狀之具狀人欄可稽(本院卷㈠第37頁),並據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許朝財律師陳明:伊代將上訴狀欲送至法院前,甲○○部分確已遭劃掉在卷(本院卷㈢第79頁),足資確認卷附上訴狀有關「甲○○」之名字及印文均遭刪除部分,應屬真正。則上訴人其後簽署之委任狀及上訴理由狀遲至94年2 月2日送達本院(本院卷㈡13-18頁),顯逾上開法定不變期間,為不合法。
三、上訴人雖辯稱:其委託友人戊○○蓋章,表明上訴之意,「甲○○」之印文劃X,並非其所為,係其子丁○○在鄰長乙○○處看到,不確定蓋章為何義,因而將其印文劃掉,外觀上看不出其不上訴之意云云(本院卷㈢第78頁反面)。惟依證人戊○○到庭否認曾幫上訴人在上訴狀內蓋章云云(本院卷㈡第53頁),且證人丁○○亦否認看過上訴狀及在上訴狀打X之事在卷(本院卷㈡第80頁);再參上訴人亦自承不知要繳納上訴費(本院卷㈡第81頁),可見:究係何人在系爭上訴狀上蓋章及上訴人是否確有提起上訴之意,均有疑問。而上訴人既係以上訴狀送至法院表達其提起上訴之意思表示,則本院僅能自上訴狀之外觀作形式觀察,茲上訴狀之「甲○○」名字及印文均遭劃除,自難認為甲○○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對法院為上訴之意思表示,是上訴人上開辯解,尚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