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97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976號
- 上訴人
- 和昌融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佩芸
- 訴訟代理人
- 馬金生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寶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豪
- 訴訟代理人
- 蘇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7月14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97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7月14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9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