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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抗字第五一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阮富枝吳麗惠黃豐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抗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
乙 ○

        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

三十日本院九十三年度再抗字第二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六十年度台抗字第六八八號、六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六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之聲請,未於訴狀敘明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吳 麗 惠

法 官 黃 豐 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 廖 麗 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抗字第五一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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