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六二號

給付工料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林鄉誠梁玉芬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六二號

再審原告
勇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文芳即逸達工程行間給付工料費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伍拾伍萬玖仟貳佰柒拾壹元,應徵裁判費玖仟零玖拾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

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梁 玉 芬

                       法 官 鄭 威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吳 瑞 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