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黃騰耀、許文章、黃莉雲
- 當事人傑昇營造有限公司、王永、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傑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滿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上 訴 人 王 永(即宏邦企業社) 被 上訴人 甲○○ 當事人間因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許 文 章 法 官 黃 莉 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秦 仲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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