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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一一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黃騰耀許文章黃莉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
傑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滿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複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上訴人
王 永(即宏邦企業社)
被上訴人
甲○○

當事人間因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許 文 章

                         法 官 黃 莉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秦 仲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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