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建上字第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上字第五號
- 上訴人
- 天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國
- 訴訟代理人
- 簡炎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光彥律師
- 被上訴人
- 柏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美如
- 訴訟代理人
- 鄭錦堂律師
李保祿律師
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註明:
㈠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部分:
⑴上訴人同意追加工程及兩造合意終止力晶工程合約之證據、工程款及追加工程款之計算方式、證據及付款方式。
⑵被上訴人未依約付款之證據。
⑶麗榮皇冠工程款請求之依據、未完工之理由。
㈡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部分:力晶工程合約解約之時間、理由及證據;又主張損失一百一十一萬二千九百六十七元之理由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