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訴易字第6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易字第61號
- 原告
- 德誠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子文
- 訴訟代理人
- 李耀馨律師
- 被告
- 優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昌誠
- 被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俊智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優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書為「曾昌誠」者,應更正為「曹昌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