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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許正順張蘭郭松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6號

上訴人
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鑌 原住同上市○○路56巷2弄6之1號
被上訴人
京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恒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被上訴人
匯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國強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安
原設桃園縣桃園市○○路1067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榮鑌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有公示送達法定原因,經被上訴人匯東國際有限公司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上訴人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榮鑌公示送達。

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郭松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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