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10號
- 上訴人
- 新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宏清
- 訴訟代理人
- 連元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瓊苓律師
- 被上訴人
- 研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瑞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雅芬律師
林峻立律師
莊淑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中,關於判決法院之記載,書為法官陳昆煇者,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瓊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