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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三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劍男蔡芳齡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三一號

上訴人
繼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祥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律師
被上訴人
太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萍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蔡 芳 齡

                       法 官 彭 昭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丁 華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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