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30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308號
- 上訴人
- 冠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福誠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寶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
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
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
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
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 2項委任,法院
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
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4年 4月15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
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補正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
幣281,208元,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