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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張耀彩王仁貴黃嘉烈
  • 法定代理人
    詹萬裕

  • 上訴人
    長龍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六四號 上 訴 人 長龍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萬裕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陳怡如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王 仁 貴 法 官 黃 嘉 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倪 淑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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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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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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