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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544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駿璧陳邦豪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544號

上訴人
捷群環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令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笙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勝傑律師
複代理人
張詩芸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複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被上訴人
桃園縣蘆竹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複代理人
林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8 月1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6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於97年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3 月1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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