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57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574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邦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甲○○對於中華民國93年6月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1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甲○○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3年9月2日寄存送達於甲○○之住居所地之派出所,惟甲○○並未遵期繳交,並另行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查該項聲請業經本院裁定駁回,並經最高法院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330號民事裁定可憑,甲○○於94年5月6日收受上開最高法院裁定,亦有送達証書存卷可按,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