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03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1035號
- 上訴人
- 甲○○(即曾龍雄)
- 訴訟代理人
- 呂金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乙○○○○○○(即觀音佛祖)間,因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屬財產權訴訟 (參照最高法院78年度臺上字第2043號裁判要旨 ),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徵第二、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26,002.5 元、26,002.5元,除已繳第二、三審4,500元、4,500元外,其餘21,502.5元、21,502.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