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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035號

確認管理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丁寶高鳳仙陳博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1035號

上訴人
甲○○(即曾龍雄)
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乙○○○○○○(即觀音佛祖)間,因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屬財產權訴訟 (參照最高法院78年度臺上字第2043號裁判要旨 ),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徵第二、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26,002.5 元、26,002.5元,除已繳第二、三審4,500元、4,500元外,其餘21,502.5元、21,502.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高鳳仙

                   法 官 陳博享

中  華  民  國  94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035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管理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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