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9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196號
- 上訴人
- 竟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秀美
- 被上訴人
- 德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3,561,075(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4,5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