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0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0七號
- 上訴人
- 梨明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坤源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正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雯麗律師
- 被上訴人
- 正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文華
- 訴訟代理人
- 趙玉明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0七號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民事第五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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