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一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一七號
- 上訴人
- 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志賢
- 訴訟代理人
- 張逸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泓鑫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順愛
- 訴訟代理人
- 張秀夏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苑萱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施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
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