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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一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李瓊蔭張蘭楊豐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一七號

上訴人
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被上訴人
新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愛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複代理人
張苑萱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施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

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楊 豐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書記官 殷 丹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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