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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許正順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緯和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鑫晨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一八號 上 訴 人 緯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晨企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 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 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吳 美 貞 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 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 ;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 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 、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若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其攻防方法。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請 勿提出,否則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駁回之:1、在 第一審整理並協議簡化後已不得主張之爭點。2、經第一審法院依第一百 九十六條第二項裁定駁回者。3、經第一審法院依第二百六十八條定期間 命提出而未提出者。4、因當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於第一審程序提出者 。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 ,不得主張之:(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 訟者。(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者。(四)、依其 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上訴人如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 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辯論意旨斟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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