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247號 被 上 訴人 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李文奇 上列當事人與甲○○等間因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被上訴人與原審原告林明成於民國89年6月30日在原審起訴,核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9,656,390元(係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565元(按當時之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計算),僅於原審繳納10,002元外,其餘286,563元,未據 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如逾期未繳,駁回其在原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陳忠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本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