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八一號 上 訴 人 名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惠玲 被 上訴人 緯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卓英 訴訟代理人 邱新福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准由曹惠玲為上訴人名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 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甚明。查本件上訴人名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於本院繫屬中由羅必張變更為曹惠玲,有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附卷可稽,揆之前揭說明,曹惠玲既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 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湯 美 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賴 淑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