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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尤豐彥陳金圍湯美玉
  • 法定代理人
    曹惠玲、陳卓英

  • 上訴人
    名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緯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八一號 上 訴 人  名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惠玲 被 上訴人  緯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卓英 訴訟代理人  邱新福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准由曹惠玲為上訴人名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 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甚明。查本件上訴人名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於本院繫屬中由羅必張變更為曹惠玲,有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附卷可稽,揆之前揭說明,曹惠玲既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 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湯 美 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賴 淑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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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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