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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八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尤豐彥陳金圍湯美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八一號

上訴人
名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惠玲
被上訴人
緯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卓英
訴訟代理人
邱新福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准由曹惠玲為上訴人名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甚明。查本件上訴人名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繫屬中由羅必張變更為曹惠玲,有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附卷可稽,揆之前揭說明,曹惠玲既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湯 美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賴 淑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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