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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八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尤豐彥陳金圍湯美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八一號

上訴人
名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惠玲
被上訴人
緯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卓英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緯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而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次按上訴第三審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依法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湯 美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賴 淑 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八一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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