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30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301號
- 上訴人
- 傳世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正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維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鼎鈞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宏義律師
- 被上訴人
- 大亞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勞開漢
- 訴訟代理人
- 程學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淑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月1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