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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黃熙嫣呂太郎楊力進
  • 法定代理人
    王正明、勞開漢

  • 上訴人
    傳世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大亞運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301號上 訴 人 傳世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明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陳錦隆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郭宏義律師 被 上訴人 大亞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勞開漢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淑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月1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楊力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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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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