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301號上 訴 人 傳世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明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陳錦隆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郭宏義律師 被 上訴人 大亞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勞開漢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淑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月1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楊力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