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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3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黃熙嫣呂太郎楊力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301號

上訴人
傳世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明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複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被上訴人
大亞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勞開漢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複代理人
葉淑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月1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楊力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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