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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李瓊蔭楊豐卿張蘭

  • 當事人
    乙○○與被上訴人甲○○、榮盛輪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四三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榮盛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壹拾壹萬叁仟陸佰捌拾陸元,嗣於 本院另為訴之聲明擴張壹佰萬零玖佰貳拾壹元,合計肆佰壹拾壹萬肆仟陸佰零柒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柒仟捌佰 叁拾貳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 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楊 豐 卿 法 官 張   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應 瑞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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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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