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四三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榮盛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壹拾壹萬叁仟陸佰捌拾陸元,嗣於 本院另為訴之聲明擴張壹佰萬零玖佰貳拾壹元,合計肆佰壹拾壹萬肆仟陸佰零柒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柒仟捌佰 叁拾貳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 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楊 豐 卿 法 官 張 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應 瑞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