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四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四三號
- 上訴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榮盛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壹拾壹萬叁仟陸佰捌拾陸元,嗣於
本院另為訴之聲明擴張壹佰萬零玖佰貳拾壹元,合計肆佰壹拾壹萬肆仟陸佰零柒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柒仟捌佰
叁拾貳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
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