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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3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黃騰耀許文章郭松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357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復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隆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正安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緯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劉 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月19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郭松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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