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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九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林敬修劉勝吉藍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九三號

上訴人
賽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岱英

右當事人與臺灣豪邦電子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叁佰肆拾貳萬叁仟肆佰貳拾元(新台幣,下同),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伍萬貳仟肆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劉 勝 吉

                     法 官 藍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顧 倪 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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