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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四七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黃熙嫣鄭傑夫游婷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四七七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訴訟代理人
劉振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複代理人
王歧正律師
被上訴人
醫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偉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瑞敏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鄭 傑 夫

                       法 官 游 婷 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 初 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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