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48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488號
- 上訴人
- 康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媛
右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
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柒萬零伍佰貳拾
伍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參萬捌仟參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二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律師或
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