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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4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劉靜嫻游明仁李錦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488號

上訴人
康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媛

右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

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柒萬零伍佰貳拾

伍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參萬捌仟參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二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律師或

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其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游明仁

                  法 官 李錦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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