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48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488號
- 上訴人
- 康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媛
- 被上訴人
-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榮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康強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2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康強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人之委任狀,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康強有限公司業於94年1月1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