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57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572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莊守禮律師
- 被上訴人
- 千奕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素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君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確認界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千亦行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千奕行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