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57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579號
- 上訴人
- 富達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英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逢展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萬7,15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7,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