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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57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吳景源連正義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579號

上訴人
富達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英賢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逢展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萬7,15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7,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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