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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64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熙嫣李昆曄鄭傑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649號

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律師
複代理人
林基豐律師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被上訴人
均威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6月16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鄭傑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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