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六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六七三號 被上訴人 亦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 榮 訴訟代理人 洪文智 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奕慶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權利金等事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 ,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叁佰陸拾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陸仟 陸佰肆拾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元外,其餘貳萬叁仟肆佰肆拾元未據 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繳駁回其在原 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蕭 艿 菁 法 官 陳 忠 行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明 祖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