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72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721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瑞普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東茂
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新代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報酬等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判決中關於㈠附表1內編號1被上訴人新代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數為817,500者,應更正為565,000;㈡附表2內編號1被上訴人新代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金額數為壹拾陸萬叁仟伍佰元者,應更正為壹拾壹萬叁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有上開之顯然錯誤,爰依上訴人之聲請准為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