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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721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鄭三源王聖惠周美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721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瑞普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東茂

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新代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報酬等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判決中關於㈠附表1內編號1被上訴人新代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數為817,500者,應更正為565,000;㈡附表2內編號1被上訴人新代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金額數為壹拾陸萬叁仟伍佰元者,應更正為壹拾壹萬叁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有上開之顯然錯誤,爰依上訴人之聲請准為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周美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董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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