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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73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張宗權陳永昌蕭艿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734號

聲明人即

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化工廠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相對人即
被上訴人
美商旭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被上訴人
弄一二四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被上訴人美商旭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甲○○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化工廠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訴訟程序於裁判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化工廠之法定代理人張延楷於本院判決後之94年7月1日變更為甲○○,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影本在卷可稽,經聲明人聲明由甲○○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是本件應由甲○○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化工廠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陳永昌

                法 官 蕭艿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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